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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农村土改后实行劳动人民内部合理负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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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指示发布前,解放区农村实行抗日战争时期合理负担的税费政策,地主经济还存在。“五四”指示下达,特别是《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以后,老区农村普遍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随着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的废除和“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实行,原来地主富农交纳的公粮田赋,绝大部分也就相应转由农民来负担(由间接负担转为直接负担),负担的安排也就变成如何在劳动农民内部即中农与贫农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劳动农民内部也就是中农与贫农之间,负担也必须合理。贫农雇农分得了土地,一般都要负担,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不负担;中农生产条件好一些。可以多负担一些,但必须适度。这样.才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保障供给。

1947年,有一部分地区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在分配公粮征收任务时,只由贫雇农小组决定,不同中农商量,曾发生了不适当地加重中农负担的偏向。中共中央对这种违背团结中农的错误做法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毛泽东指出:’土地改革“必须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因此,“在土地税和支援战争的负担上,必须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①。1948年I月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更明确地指出:“负担必须做到公平合理,例如公粮负担,支援前线以及其他种种人力、财力的动员等,绝对不能因为地主富农不能负担就通通加在中农身上去。这是中农最害怕的,也是不正确的。对贫雇农在负担上适当照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与中农相差太远,而且一切负担的分配最后应在包括全体农民在内的农会上讨论通过。”②

1948年,老解放区在土地基本平分的基础上,普遍进行了税制改革。从此,在已土改地区,除了极少数贫苦农民和无劳动力的烈军属户以外,都负担了公粮,服了战争勤务,负担面扩大到95%以上,中农贫农的负担差别亦大大缩小。武汉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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