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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立经营单位、合作社及转移地点的经营单位投资项目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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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在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和地方投资成立新经营单位、成立合作社的投资项目适用20%、15%、10%的税率;

(二)对于在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和地区投资成立新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转移地点的经营单位及转移地点到鼓励投资地区的经营单位的投资项目,最长免税期为自取得应纳税收人起的4年,减征50%应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为免税期结束之后的9年。

政府对本条规定的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及地区;对各个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及地区适用的税率及期限;对减税、免税的幅度和时间作出具体规定。武汉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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