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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政策制定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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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政策制定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政策规定之间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操作执行规定也很含糊,即使是相关的实施细则也不能一一涵盖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现象。当明显的执法漏洞出现时,便会出台一些“补丁”式的政策文件,而且前后不乏自相矛盾之处。政策制定的含糊以及执行的不连续性,给基层执法部门平添了许多烦恼。比如税,在2008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指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面的“其他支出”也很含糊。到底哪些是“其他支出”范围呢?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很多

这类政策制定,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会感到无所适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难以把握。

再比如税,在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复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往往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头疼,因为这需要很多会计和税法的综合知识。大多数纳税人都只适合填写简单的纳税申报表,至于复杂完整的申报表只适合1%的建账建制全面的大企业。也即绝大多数纳税人都不需要如此复杂的申报表

许多纳税人即便是想严格遵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也因为缺乏相关财会知识和税法知识而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发达的话,或许能解决这个遵从问题,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税务咨询公司的业务水平不高,给企业做咨询做筹划,往往都是抱着偷逃税的动机,以筹划之名来行偷逃税之实。

还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规定按行业定应税所得率,其中有上限和下限。比如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是4%1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那么如果纳税人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纳税额减少超过20写,而使应税所得率低于4%,则如何处理。国家规定的下限就是4%,面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如何处理,纳税人又如何应对?难道要破坏国家定的最低下限?诸如此类的自相矛盾使政策执行者处于风口浪尖,执行不当还会面临一定的执法风险。因此,政策制定上的疏漏也会通过影响一线的税务管理员进而影响到纳税人的遵从状况。规定上的自相矛盾使税务机关内部工作的开展左右为难。类似的矛盾之处在现行的成文法和《条例》中还有不少。税务机关尚且不知如何处理,纳税人又如何去遵从。武汉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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